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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4 生效日期: 2005-11-14
发布部门: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办发[2005]19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规定(修订稿)》和《黑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1月14日


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修订稿)
  为了强化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职责,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行修订。
  一、原则和要求
  (一)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要求。
  1、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畅通信访渠道,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3、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4、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事项。
  5、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并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6、要将领导干部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7、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8、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建议征集部门的通讯地址、投诉电话和查询方式等相关事项,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

  二、领导职责
  (一)把信访工作纳入日程,经常研究信访事项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定解决措施。
  (二)责成有关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组织复查、复核、审结信访事项。
  (三)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四)及时处理本地区、本部门信访事项,做到无积案。
  (五)按时处理或派员处理进京到省上访事项。
  (六)支持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信息。
  (七)认真落实督办建议,按期反馈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的理由。
  (八)及时落实对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九)严肃查处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
  (十)支持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责任分工
  (一)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本地、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1、定期主持会议研究信访工作,每半年至少研究部署一次信访工作;2、组织讨论和处理重要信访事项;3、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人民建议、电子邮件和行政首长信访电话记录,带头坚持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4、督促检查领导干部分工处理信访事项工作,带头处理重要信访事项;5、负责抓好领导班子成员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分管信访工作领导的责任:对本地、本单位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1、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2、抓好上级有关信访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落实,对本地、本单位开展信访工作提出意见;3、检查指导矛盾排查和处理,协调领导接待日和领导包案工作;4、主动协调解决辖区内跨部门、跨行业的群体上访问题;5、抓好信访部门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主管战线领导的责任:对主管战线的信访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1、检查指导主管战线信访工作的开展;2、组织排查和处理分管战线存在的信访热点和难点问题;3、跟踪处理群众集体越级上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4、认真参加接待日和完成包案任务;5、对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信访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

  四、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席会议整体功能作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二)领导班子例会制度。定期分析信访形势,集体讨论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任务。
  (三)领导干部阅批群众重要来信制度。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群众来信,除有明确批示外,一般送主要领导同志阅批,如遇特殊情况,由分管常务的领导同志代批,并按要求签批上报处理结果;对群众直接写给党政领导同志的来信,要亲自阅批,责成有关部门查办,并复信或委托有关部门复信,告知办理情况或结果。
  (四)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乡镇每周一次,县(市、区)每半月一次,市(地)每月一次。要将接待时间、地点、领导干部姓名和职务向社会公布,引导群众有序求决问题。
  (五)领导干部包案处理信访事项制度。领导干部包案工作实行包调查、包处理、包结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把信访人稳定在当地 。
  (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定期组织排查矛盾纠纷机制,及时调处信访突出问题,变上访为下访,减少越级访发生。
  (七)督办检查制度。授权专门机构或专人,对上级交办的案件、领导批示的案件、重要电子邮件、重要人民建议和行政首长信访电话、紧急信访事项及时督办,定期督查,按时结案,答复群众,取信于民。

  五、检查考核
  (一)考核对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核组织。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考核领导责任制执行情况,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三)考核内容。1、本责任制确定的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和主管战线领导的信访工作责任范围和工作目标;2、上级制发的本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责任状。
  (四)考核方法。1、同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领导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检,并将自检情况书面报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2、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下一级落实领导责任制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结果发通报;3、领导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同各地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结合起来,同步进行。
  (五)考核时间。每年年末,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平时发生规模较大、行为超常、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越级上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随时派员进行责任调查。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对在信访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每年由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方面,根据各级领导同志执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情况,对各级领导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获得优胜的地方和党政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部门、单位因不重视信访工作,发生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
  1、对信访工作被动,信访事项不能及时处理,引发群众多次越级上访的单位,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信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一定影响的信访事项要进行个案通报批评。
  2、对信访工作被动局面在通报批评后半年内仍无改变的,将其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由上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该地区、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在重点管理期间,该重点管理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原则上不提拔、不重用。重点管理时限每次为半年。
  3、对连续两次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予以一票否决,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对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各级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者,进行追究责任:
  1、领导干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处理信访事项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领导干部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3、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交办或转送的群众信访事项,拒不查办或久拖不决的。
  领导干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后果和具体损失情况,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几点说明
  (一)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本责任制由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0月制发的《黑龙江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黑委(2000)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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