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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号总量宏观调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13 生效日期: 1995-01-13
发布部门: 国家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单位,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全国出版社:
  为繁荣出版事业,实现出版工作从规模数量增长向优质、高效的转移,继续从宏观上合理控制书号使用总量,优化选题,调整出书结构,多出好书,特别要保证国家和地区重点图书、科技著作、学术著作的出版,经研究,决定对书号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出版社一年中的表现情况,决定书号的使用数量。
  对表现好的出版社免予控制。
  1、按照出版社的表现将出版社分为三档:
  ①优秀、良好出版社;
  ②一般出版社;
  ③近两年(93、94年)来出现过严重问题,受过处分的出版社。
  2、各挡的分配数量:
  ①优秀出版社(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表现好的出版社,1993、1994已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评出30家)、良好出版社(指1993、1994两年表现良好的出版社,在1995年出版社年检登记工作中由各省局和主管部门推荐,数量控制在出版社总数的20%)其书号不受限制。
  ②一般出版社按有发稿权编辑每人5种新书计算,其书号不得超过。
  新建未满两年的出版社,每年50种。
  ③1993、1994年受过处分的出版社和已掌握买卖书号比较严
  3、根据表现,两年一次考核定档。
  根据出版社的表现确定档次,一般结合年检情况两年考核调整一次。
  对第二档、第三档出版社,如表现良好,将考虑予以升级,享受免控或取问题,将在下一年予以调整。
  4、不限书号的图书
  ①少数民族文字图书。
  ②科技方面的学术著作。
  ③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全国统一教材。
  ④外文版图书。

  二、操作方法
  ①出版社书号根据核定的档次按年度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各部委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将审核批准后的所辖出版社新的一年年度出书计划、本年度出书目录、以及各出版社有发稿权的编辑人数于每年年底前报新闻出版署。我署根据所报材料和有关规定,核定新的一年的书号数量。
  ②书号量核定后,将应发书号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央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管理核发。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中央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书号使用原则,对不同出版社可以有所倾斜,也可以掌握一定比例作调剂使用。
  ④凭省级新闻出版局或中央部委主管部门的分配书号数量证明信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位,到条码中心制作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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