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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10 生效日期: 1995-01-01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文号: 教财[1995]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办、教卫委)、财政厅(局),北京上海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院校:   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调整来华留学生的奖学金生活费标准,调整后标准为:凡享受我国政府奖学金的大学本科生每月人民币550元;普通进修生、硕士研究生为650元;高级进修生、博士研究生为750元。提高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所需的经费,由国家教委核定各有关院校1995年来华留学生经费时一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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