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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广播电视大学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试点学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4 生效日期: 1996-05-24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积极主动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大学的现代教育手段和教学资源,使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有更多的机会接受高等教育,为国家尤其是边远省区、农村和基层单位培养大批质量好、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1995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在部分省市广播电视大学试行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根据4月4日委主任办公会“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的精神,经研究,1996年新批准青海贵州湖南陕西河南上海广东江苏安徽省(市)广播电视大学和新疆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大学进行“注册视听生”的试点。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我委《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的试点的通知》(教成(1995)13号)、《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招收高等专科“注册视听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成厅(1995)19号)、《关于印发〈国家教委主任办公会讨论“注册视听生”工作纪要〉的通知》(教成厅(1996)9号)的规定和精神执行。
  广播电视大学招收“注册视听生”实行开放办学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一项新的工作,参与试点的学校和考试机构应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认真总结经验;试点学校所在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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