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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大连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建质发[2001]2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向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决定从二OO一年四月一日起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现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监理单位均应制定严格的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操作和管理,并到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登记注册。
  二、监理单位应每天浏览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信息窗口,及时下载发出的文件、通知、应用软件等信息。
  三、监理单位每订立一份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应在订立合同之日起一周内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填报“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审核、备案表”。
  四、监理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填报“工程建设监理综合报表”,第二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号前填报“工程监理经营情况分析一览表”。
  五、监理单位,应通过计算机网络实事求是的、及时的填报网络化管理系统软件设定的各种数据,否则,建设监理管理机构的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不予受理。
  六、除了有特殊要求的上请下达事宜,均应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否则,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七、监理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向监理管理机构上传各种数据时,必须经过计算机操作员、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签字认可后方能传输,否则,无法上传数据并监理管理机构计算机网络服务器也不予受理。
  八、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长时间占用网络进行操作,只能在浏览信息和下载信息或者发送信息时登陆网络操作,当完成操作后必须即时断开网络连接,以免影响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
  九、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监理单位资质的重要依据,并对违反上述一至七条规定的监理单位,将按照不合格监理单位严肃处理。
  此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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