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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3 生效日期: 1994-12-23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政资[1994]554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松辽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松辽流域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辽河、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在松辽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松辽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松辽流域、东北地区国际界河和独流入海河流范围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由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松花江流域
  1.嫩江(自嫩江镇至三岔河)、松花江干流(自三岔河至依兰):地表水日取水量7.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2.第二松花江(自饮马河口至三岔河):地表水日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二)辽河流域
  辽河干流(自福德店至清河口):地表水日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8.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三)跨省(自治区)河流及省(自治区)际边界河流
  1.松花江流域
  嫩江:嫩江镇(含)至南瓮河入嫩江河口;拉林河:五常县张瓦店(含)至入松花江河口;诺敏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乌尔科镇(含)至入嫩江河口;绰尔河: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含)至入嫩江河口。
  2.鸭绿江流域
  浑江:宽甸县下露河(含)至入鸭绿江河口。
  上述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3.辽河流域
  老哈河:叶赤铁路至赤通铁路桥;东辽河:双辽县东明乡(含)至福德店;西辽河:科左中旗巴颜塔拉(含)至福德店。
  上述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三、在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松辽水利委员会实施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松辽流域内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2.松辽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3.察尔森水库及1994年以后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大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四、上述第二条所列河流的其它河段和所列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跨省或省际边界河道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松辽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实行监督管理。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项目,需报松辽水利委员会核备。每年年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取水情况,向松辽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五、在本通知下达前,凡已在我部授权松辽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5年4月1日前,到松辽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松辽水利委员会办理换领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六、松辽水利委员会应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的范围内,结合本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松辽流域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松辽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各地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松辽流域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资源更好地为全流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附:松辽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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