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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足金饰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3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1]51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金饰品经营企业:
  目前,足金饰品价格仍属政府定价商品。但从市场销售情况看,随意降价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市场价格混乱,影响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和竞争环境。对此,大多数企业反映较强烈,希望政府加以整治。为规范我市足金饰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价格竞争秩序,根据人民银行2001年2月23日调整黄金配售价格,结合我市黄金饰品市场销售的实际,经对其中足金饰品经营成本的综合测算和参考市场零售价格水平,征得省物价局同意,制定我市足金饰品零售指导价格为每克88.00元至93.00元。各黄金饰品经销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此价格幅度内自主定价销售足金饰品。个别企业需要超出此价格幅度范围销售的,必须向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报前期经营成本明细账,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黄金饰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超过或低于规定幅度销售的、以让利、抽奖、赠送等各种名目变相打折低价倾销行为,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以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利益。
  此规定从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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