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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非营利民间团体办理幼儿教育活动处理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 2004-12-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国字第0930151607A号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补助非营利团体推动幼儿教育,以结合民间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之发展,特订定本原则。

二、补助对象:政府立案之非营利文教基金会、社会团体、学术研究机构为限。

三、补助原则及项目:

(一)补助原则

1.以能具体提升幼教课程及教学活动为原则或促进幼教学术交流之活动为主。

2.补助额度以申请额度之三分之二为限。

(二)补助项目:

1.研讨会、讲习会、研习会或发表会:针对本处理原则之补助项目,以鼓励协助幼儿园教师专业成长或增进幼教学术领域发展为主之研讨会、讲习会或教学发表会等。

2.主题性活动:以幼儿园幼儿或亲子为主题或范围之动态活动。

3.其它:符合本原则之目的为主题或范围之其它类型活动或计画。

四、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应于预计办理期程二个月前检具公文、申请表(如附件)、团体核准立案证书影本、计画书及经费预算表(含自筹款、向各政府机关申请补助款金额及分别所占比例)向本部提出申请。

(二)经本部依行政程序等规定俟签奉核定函复后,由该单位备文检据向本部申请拨款。

五、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申请案获准后,补助对象应按照核定之计画案执行,不得以补助经费不足为由,更改计画。若因故取消或未经核准变更计画,应于一个月内缴回补助款。

(二)经费核销亦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受补助单位应于活动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检附经费收支结算表一式三份(下载网址://www.edu.tw/,法令规章点选会计处,下载经费收支结算表)及成果报告一式(含电子档案)报部备查。

(报告内容含封面【应注明单位全名、活动名称、办理起迄时间、地点】、核定之计画书、活动相关书面及具体成效评鉴等,汇编成一册。)

六、补助成效与考核:

(一)受补助单位办理采购事宜,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者,应适用该法之规定,并受本部之监督。

(二)本部视情形得抽访,受补助单位之执行成效,将作为非营利团体推动幼儿教育绩效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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