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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加强市政革新及自行研究发展工作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3 生效日期: 2004-12-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计综字第0930214385号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鼓励各单位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员工研究创新,以提高行政效率,增进市民福祉,特订定本要点。

二、市政革新工作范围如下:

(一)本府组织或行政管理之改进,足以提高行政效率之事项。

(二)本府施政方针或施政计画之创新、改进事项。

(三)本府业务推动方法及执行技术之研究发展,具有成效之事项。

(四)本府法令规章之革新、改进事项。

(五)本府机具、设备之改进、创新事项。

(六)工作环境、工作品质、创新事项(七)舆情反映及人民陈情之事项。

(八)参加台中市公教人员训练中心之训练,所提有关市政问题研究报告及自行研究发展之案件。

(九)其它对于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重大施政确有裨益之事项。

三、自行研究发展之范围,得由本府就前点各款内容选定特定项目,供本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员工自行研究,作为市政革新参考。

四、本府各单位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应就组织职掌及工作方法、作业流程、步骤,经常检讨分析,对经办业务或新办行政措施,有利于加强为民服务者,应就其具有创造性、发展性、可行性之改革作法分析评估,研提具体创新建议,依附件格式提送本府计画室(以下简称计画室)。

五、研讨工作项目时,应优先考量下列事项:

(一)与民众权益密切且作业流程繁杂者。

(二)与重大建设关系密切者。

(三)与重大施政方针关系密切者。

(四)有效节省资源、确实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品质者。

(五)有效防止弊端者。

六、研讨革新工作项目者,应先确实了解现行的作业步骤,研究主题应力求明显,内容须力求充实具体可行,必要时并制作工作流程图,分析比较其前后实施效益,研究创新主题。

七、研究革新之案件应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计画室提请本府市政革新及自行研究发展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审查。

前项评审小组,由主任秘书担任召集人,置委员若干人,均为无给职,但得支领评审费。

八、研究革新之建议案件,经评审小组评定确属具体可行者,应核予行政奖励或颁给奖励金。

九、前点之奖励规定如下:

(一)优等奖:总分九十五分以上者,发给奖励金新台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或记功二次。

(二)甲等奖:总分八十五分以上未达九十五分者,发给奖励金新台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或记功一次。

(三)乙等奖:总分七十五以上未达八十五分者,发给奖励金新台币一千元至五千元或记嘉奖二次。

(四)佳作奖:总分七十分以上未达七十五分者,发给奖励金新台币一千元以下或记嘉奖一次。

(五)总分六十九分以下者,不予奖励。

前项奖励金于计画室研究发展奖励金项下支应。

十、研究革新案件经评审小组评定为佳作奖以上者,除依前点予以奖励外,应于公开场合予以表扬,并得作为年终考绩之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依本要点所提出之研究革新提案,经本府依规表扬奖励者,本府得以光盘或数字化方式,无偿将内容重制,并得将数字化之内容及电子文件在网络上刊载,提供本府及各机关学校同仁参考。

十二、本要点所需书表格式,由计画室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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