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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纠正利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乱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1-16 生效日期: 1994-11-1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全国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开展以来,大部分地方工作进展顺利,已开始转入全面换发新牌证的阶段。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地方利用换发牌证之机征收名目繁多的税费,数额之大,车主和单位难以承受;有些地方生产厂家、公司竞相推销产品或利用交警部门强制安装非法定产品;还有些地方盛行挑选所谓吉详号码号牌。这些现象不仅引起群众的不满、也损害了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为保证换发牌证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按照公安部《全国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当前,比较突出的搭车收费,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应引起特别重视。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不准把其他收费与换发牌证挂钩。各级公安机关要向政府报告情况,配合做好协调工作。对搭车收费等问题比较多,一时又难以协调解决的地方,有关公安厅、局应停止该地区的换发牌证工作。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是交警总队要把检查和解决搭车收费、强制推销产品和号牌安装质量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对全省(区、市)换发牌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纠正。
  三、各地要坚持每月向公安部报告一次换发新牌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坚决克服官僚主义,认真纠正搭车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对在换发牌证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又不能及时纠正,以及换发牌证领导工作软弱无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将停止其换发牌证工作,并通报全国。
  以上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检查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部。
  199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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