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立台湾美术馆园区及广场借用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0 生效日期: 2004-12-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国立台湾美术馆(以下简称本馆),为提倡美术活动,有效发挥本馆园区及广场之功能,并维护其设施,特订定「国立台湾美术馆园区及广场借用管理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借用目的以举办艺术相关活动为限,不得有涉及商业、宗教或政治等行为;活动并应于举办日一个月前以书面(检附活动企划书、场地布置图)提出申请。

三、本要点借用范围为大门广场及碑林广场,活动范围以本馆提供图标区域为主。

四、申请案件经本馆核可并通知后,借用单位应于活动前十日至本馆缴交场地使用费、保证金及办理相关手续等事宜。另借用单位应缴交费用如下:

(一)大门广场每日新台币二万元,保证金新台币三万元。

(二)园区碑林广场每日新台币一万元,保证金新台币三万元。

五、借用单位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无法如期办理活动时,应检具可资证明之文件向本馆申请延期或取消。如经同意取消则所缴之场地费用、保证金如数无息退还。

六、借用单位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活动之场地布置由借用单位与本馆共同决定,未经本馆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二)活动之请帖、海报、宣传简介或其它资料,其内容需经本馆审核后由借用单位自费印制。

(三)借用单位于活动当日现场依需要设置服务台、医疗站、流动厕所、垃圾丢置区等处。

(四)活动时之设备、电源、运输均由借用单位自行负责,并办理保险。

(五)借用场地之区域如遇户外雕塑、艺术品,不得随意挂置布条等宣传品。

(六)借用场地之内外,不得喷画及任何标志、钉桩、搭架。

(七)活动中,不得施放鞭炮、烟火、彩带球等危险物品。

(八)严控音量(依环保局订定之噪音管理规定办理)。

(九)活动场地不得陈列花篮、花圈或放置与活动无关之其它物品。

(十)本馆大门广场及园区广场对外内口处,严禁摆设直立或横式之各项宣传布条等物品。

(十一)活动期间之秩序维持、安全维护,借用单位应自行负责。

(十二)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其设备应立即运离本馆,本馆不负保管责任。

七、如遇下列状况者二年内不得申请借用本馆任何场地,如必要得没收保证金:

(一)违反本借用管理要点者。

(二)实际活动内容与申请活动内容不符者。

(三)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未恢复原状及清洁者。

八、若有损坏本馆设备,借用单位(人)需另行支付修复全额之费用。

九、场地布置及活动期间,如具有危险性、伤及民众等情事或从事与申请项目不符之内容,本馆有权立即终止该项或部分活动,其所发生之损

(伤)害,由借用单位(人)负一切法律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