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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立台湾美术馆(以下简称本馆),为提倡美术活动,有效发挥本馆园区及广场之功能,并维护其设施,特订定「国立台湾美术馆园区及广场借用管理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借用目的以举办艺术相关活动为限,不得有涉及商业、宗教或政治等行为;活动并应于举办日一个月前以书面(检附活动企划书、场地布置图)提出申请。
三、本要点借用范围为大门广场及碑林广场,活动范围以本馆提供图标区域为主。
四、申请案件经本馆核可并通知后,借用单位应于活动前十日至本馆缴交场地使用费、保证金及办理相关手续等事宜。另借用单位应缴交费用如下:
(一)大门广场每日新台币二万元,保证金新台币三万元。
(二)园区碑林广场每日新台币一万元,保证金新台币三万元。
五、借用单位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无法如期办理活动时,应检具可资证明之文件向本馆申请延期或取消。如经同意取消则所缴之场地费用、保证金如数无息退还。
六、借用单位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活动之场地布置由借用单位与本馆共同决定,未经本馆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二)活动之请帖、海报、宣传简介或其它资料,其内容需经本馆审核后由借用单位自费印制。
(三)借用单位于活动当日现场依需要设置服务台、医疗站、流动厕所、垃圾丢置区等处。
(四)活动时之设备、电源、运输均由借用单位自行负责,并办理保险。
(五)借用场地之区域如遇户外雕塑、艺术品,不得随意挂置布条等宣传品。
(六)借用场地之内外,不得喷画及任何标志、钉桩、搭架。
(七)活动中,不得施放鞭炮、烟火、彩带球等危险物品。
(八)严控音量(依环保局订定之噪音管理规定办理)。
(九)活动场地不得陈列花篮、花圈或放置与活动无关之其它物品。
(十)本馆大门广场及园区广场对外内口处,严禁摆设直立或横式之各项宣传布条等物品。
(十一)活动期间之秩序维持、安全维护,借用单位应自行负责。
(十二)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其设备应立即运离本馆,本馆不负保管责任。
七、如遇下列状况者二年内不得申请借用本馆任何场地,如必要得没收保证金:
(一)违反本借用管理要点者。
(二)实际活动内容与申请活动内容不符者。
(三)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未恢复原状及清洁者。
八、若有损坏本馆设备,借用单位(人)需另行支付修复全额之费用。
九、场地布置及活动期间,如具有危险性、伤及民众等情事或从事与申请项目不符之内容,本馆有权立即终止该项或部分活动,其所发生之损
(伤)害,由借用单位(人)负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