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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2 生效日期: 1994-11-02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检务(1994)69号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制订的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下发你们(见附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的收入全部纳入商检规费管理,在“业务收入”科目中的“鉴定费”列报。

附: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表
备注:各项鉴定业务由于申请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时间按时开始工作的,应交纳待时费,每人每小时50元。待时不足半小时的不收,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收取。交通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收取。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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