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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1 生效日期: 1994-1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从1988年开始,我国各地陆续进行了税收征管改革,开始将计算机引入税收征管工作,开发了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积极进行度点。1991年后,在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划指导下,税收征管领域的计算机应用工作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应用面迅速扩大,并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在税制改革期间,各地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及时按新税制要求对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进行了调整修改,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向新税制的过渡,保证了绝大部分已使用税收征管软件的不倒退回手工状态。
  当前,新税制出台顺利,运行正常,已取得初步成效,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总局决定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推进征管改革和计算机化,用五至七年的时间,初步建立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申报、代理、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新格局,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切实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诸多总是确保新税制的顺利、正确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秩序。
  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开展计算机应用工作,特别是征管计算机化工作的积极性变通较高,这是应该予以肯定和鼓励的。但如果脱离总局统一的部署,各自为战地进行办件的开发推广,不仅会造成人力财务的浪费,还会导致各地系统间的互不兼容,信息不能共享,影响计算机化的效果,增值税今后规范业务和全国联网的难度。为此,现就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征管改革与计算机化的试点工作,总局已于9月份在沈阳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部署,符合税收征管业务需求的新操作规程的设计工作已开始进行。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推广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已也列入计划。在重新规范统一税收征管业务的基础上,总局将完成一套符合各方面标准的、兼容各种软硬件平台的、包含国税与地税业务的先进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

  二、推广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对于将来税务系统实现管理现代化、增强整体力量、更好地行使税收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部门对这一工作要统一认识,自觉并积极地按总局的部署开展征管改革和计算机化工作。

  三、在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之前,已经在征管领域应用计算机的单位应继续保持运行,各地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继续邀请广使用现行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扩大应用面,为将来的全面计算机化打好基础,培训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本地区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和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自委安排开发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一经发现,应予及时制止,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以上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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