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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奖励检举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 2004-12-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行执一字第0930007450号

一、为推展行政执行业务,鼓励民众及有关机关之人员提供线索,俾顺利执行拘提,强化行政执行效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检举对象,指经法院裁定准予拘提之义务人、行政执行法第二十四条各款所列之人,且经行政执行署依本要点公告者。

行政执行处办理行政执行事件,于法院裁定准予拘提后,因执行拘提显有困难或有其它必要情形者,得函报行政执行署以媒体及其它公告方式,奖励提供有关检举对象之行踪等线索。

前项公告,行政执行署得按季批次为之。

公告奖励检举之期间由行政执行署定之。

公告奖励检举期间届满仍未拘获检举对象,且有必要情形者,得接续公告之。

公告奖励检举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实时废止公告并卸除之:

(一)检举对象已被拘获。

(二)案件依法已不得为强制执行。

(三)其它无拘提必要之情形。

三、奖励检举公告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执行事件案号、检举对象之姓名、年籍、性别、身分证统一号码、职业、住居所或其它足资辨别之特征等数据。如有检举对象之相片者,其相片。

(二)公告奖励检举期间。

(三)奖励检举金额。

(四)为提供具体线索可使用之专线电话、录音机、信箱、传真机或其它工具。

(五)不发给奖金及追缴奖金之事由。

(六)其它相关事项。

四、奖励检举金额由行政执行署依义务人滞欠金额之多寡及执行拘提困难程度等因素,于新台币(以下同)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范围内定之。如因事件特别困难,给奖额度得超过十万元。

如数人共同或分别提供同一具体线索致拘获被检举人者,平均分配其奖额。

本要点关于发给奖金之规定,于行政执行署及各行政执行处编制内人员不适用之。

五、提供具体线索者,除应提供确切可行之线索外,应表明其真实身分、联络地址等数据。匿名提供线索者,不发给奖金。

前项资料,应予保密。

第一项资料如有不实或以不法方式取得者,不发给奖金。于发给奖金后发现者,应追缴所发给之奖金。

六、因于公告奖励检举期间内提供具体线索而致行政执行处依该线索于期间内或期间后拘获被检举人,行政执行署应于确定发给奖金之对象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

检举人经通知领取奖金时,应签具领款收据及切结书。

七、行政执行署应指派专人记录及处理检举人提供之具体线索。

八、行政执行署及各行政执行处发现任何人对于提供具体线索者为威胁、恐吓或其它不法行为,应立即依法处理。

九、依本要点发给之奖金,由行政执行署处团体绩效奖励金或相关业务经费支应。

一○、本要点经法务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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