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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营业演出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6 生效日期: 1996-07-01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市发[1996]35号

为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文化部《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办发(1993)4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的申报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活动,须经文化部批准。

  二、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须由经文化部批准的具有涉外演出经营权的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或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申请涉外演出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文化部审批。

  三、申办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活动,中央部门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直接报文化部审批;地方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文化部申报。

  四、申报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报件应载明演出主办或承办单位,外方团体名称或个人、演出时间和地点、主要节目内容、费用支付方式等。
  (二)与外方签定的演出协议书或合同意向书(中外文两种文本)。协议书或合同意向书应载明来华人数、主要节目、演出时间和场次、地点、场所、节目制作要求、演出票务及收入结算方式、食宿交通安排、违约责任,双方签约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等。项目未经文化部批准,不得签定正式合同。
  (三)外方团体简介及来华人员名单。
  (四)演出节目单和节目录像带。录像带应包括节目单所列的主要节目,能够体现其演出的总体风格,并按播放顺序注明节目名称。歌曲应附中文歌词。
  (五)到外地巡回演出的,应有演出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函。

  五、负责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后报文化部。

  六、经批准的演出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演出手续。发布演出广告应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七、不得擅自将外国来华演出的一个团体分散组队演出。

  八、经批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文要求实施演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变更主要演出人员、节目或变更时间、地点、主承办单位,须按程序另行报批。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涉外演出的各项规定,加强对涉外营业演出活动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应随时向文化部报告。

十、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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