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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各类救灾捐赠车辆分配使用原则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7-30 生效日期: 1991-07-30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电[91]279号
安徽江苏河南湖北湖南浙江贵州四川等省人民政府并省民政厅:
  现将接收捐赠的各类汽车的分配使用原则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汽车归口民政部门管理使用,运输车辆分配给地县民政部门用于生产救灾,组织运输队集中用于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现阶段服从救灾物资的运输,灾情稳定后逐步归队。
  二、各类乘坐车辆一律作为民政救灾专用车,分配给灾情重、困难大、救灾任务艰巨的县级民政部门。
  三、所有捐赠车辆要在车门两侧喷制“救灾专用车”字样。请各省尽快将分配使用情况汇总后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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