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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6 生效日期: 2004-06-01
发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2004年4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4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有效整合警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应当遵守依法公正、及时高效、恪尽职守、文明执勤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巡警执行警务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的范围:
  (一)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二)先期处置街面刑事、治安案件;
  (三)依法堵截逃犯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查扣交通肇事逃逸车辆;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接受公民报警或者求助;
  (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九)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一)为行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二)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者送交失物招领;
  (十三)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群众消除隐患;
  (十四)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对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和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罚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因执行紧急公务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单位和公民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补偿。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社区治安情况和快速反应时间等条件构建网格化巡控体系,合理布局警力。
  公安机关应当将承担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的执法部门、执法范围、联系电话在责任巡区、巡段予以公示。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岗位责任制和治安信息互通制度。


    第九条 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处理治安案件,应当出具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开具的法律文书;处理交通案件,应当出具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开具的凭证。


    第十条 交巡警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标识,执法活动纳入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
  警务督察部门对交巡警警务活动依法进行督察,发现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交巡警违反本规定执行警务的,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第十一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实行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制度。
  其他区、县、市应当逐步实行交巡警联合执行警务制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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