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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 2004-04-30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4] 004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2004年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2004年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省国土资源厅?
(2004年4月20日)
  一、2003年我省地质灾害简况
  2003年,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436起,经济损失约6700万元。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13起,造成69人死亡,52人受伤。其中,自然因素导致5起,死亡7人,占死亡人数的10%;与公路修筑有关的4起,死亡54人,占死亡人数的78%;与采石采砂有关的4起,死亡8人,占死亡人数的12%。发生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地质灾害死亡人数较2002年上升了4.7倍。?

  二、2004年全省地质灾害预测预报
  受地质环境条件的制约,我省地质灾害一般多发于江河深切的斜坡地带,以土层滑坡和陡立的岩石崩塌为主,其次为泥石流、地裂、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诱发因素有自然和人为两种。自然因素主要是降水,人为因素主要是不合理的工程建设切坡、弃渣的乱堆乱放和矿山不规范开采等,后者导致的地质灾害起数2001年占40.7%,2002年占45%,2003年达61%,呈逐年上升趋势。近三年来灾害发生时段主要分布在5——8月,达全年发生数的80%左右。?
  (一)主要区域预报。?
  结合降雨预测情况,预计2004年强降水诱发滑坡、泥石流等灾害较2003年重。汛期开始初期,我省西部盘江流域和乌江流域源头的斜坡地带属地质灾害多发区,其次是都柳江流域及铜仁等地的斜坡地带,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二)重要县城预测。?
  乌江上游的大方县城、中游地段的思南、石阡、沿河、印江等县城,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重点矿山预测。?
  六盘水、毕节、遵义等地的煤矿山,贵阳、黔南等地的磷矿山,遵义、铜仁等地的汞矿山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四)重要交通干线预测。?
    黔渝、黔桂、贵昆、水柏、南昆等铁路的局部路段,内六线威宁境内的局部地段,321、326、201等国道的局部路段,贵黄、贵遵、贵新、关兴、贵毕、凯麻等高等级公路局部路段,可能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在建的崇遵、清镇、三凯等高等级公路路段,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五)重要建设工程预测。?
  黔北、黔西北及六盘水地区在建的火电站及电煤基地新建煤矿山,省内在建的水电站,在建的改扩建公路及集中开发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区等地的开挖、堆填区域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和地面开裂等地质灾害。?
  在以上预测预报范围以外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特别是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的区域。同时特别提醒,地质灾害的发生不仅是受汛期降雨的诱发,而且在汛期前后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三、防范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和及时发布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和审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汛前要做到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和部署,汛期要安排巡查、排查工作,及时划定和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发生灾害要及时进行抢险救灾,尽量减少损失;汛后要对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进行复查,凡未落实的要督促落实,要组织建立群测群防网络,把防灾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加强监测,在灾害发生前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作出年度计划,对需采取避让和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及时采取搬迁措施或开展勘查工作,编制防治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治理经费分级承担原则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地质灾害开展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预案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组织实施。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督促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的部门、单位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方案,落实防灾组织机构、责任人、监测、预警信号、通讯联络、紧急疏散撤离路线、应急抢险等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接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勘查治理方案、报告灾害发生情况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下属部门、单位提出防灾要求,责成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单位、项目业主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工矿、机关、学校等,应对各在建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进行认真的防灾部署,落实防灾措施。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应及时积极组织力量,筹集资金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煤管、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对矿山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要督促该矿山企业进行治理。矿山企业法人代表是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人,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组织力量加强监测,对危险性大,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防止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城镇、乡村规划时,要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审批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铁路、公路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交通沿线的巡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保障交通畅 通和安全。?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水利、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安排、资金筹措、灾民搬迁、气象预报、江河水情通报、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开展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相关建设项目的检查,确保评估工作中提出的防灾工程措施在建设过程中得到落实。?
  在铁路附近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应对工程可能引起的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评估,防止施工诱发交通干线地质灾害。
  (四) 认真执行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值班和速报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要工程业主单位,在汛期要设立地质灾害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责任到人、值班到位,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属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国土资源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防灾措施,并向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
  2?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属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上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报省人民政府,由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的防灾措施,并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3?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属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12小时内上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防灾措施,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4?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属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6小时内上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调查,提出进一步防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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