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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损失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9 生效日期: 1994-10-19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1993)39号)的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停止了犀牛角和虎骨贸易以及含犀牛角、虎骨成分中成药的生产、销售,对库存的犀牛角、虎骨进行了登记、造册、封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对部分传统中药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封存的犀牛角和虎骨的数量、封存地点、登记造册状况,均不得任意变动,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林业部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所占用的资金,企业可在管理费用中逐年列支,由财政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1993年5月29日以前生产的及1993年11月底尚未售出的含犀牛角、虎骨成分的成药,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商林业部制定管理办法,在3年内消化处理,但不得公开销售。

  三、因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而报废的包装材料,企业可在管理费用中逐年列支,由财政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具体操作办法。

  四、犀牛角、虎骨代用品的研究,由国家科委会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争取3年内取得初步成果。

  五、生产含犀牛角、虎骨成分单一成药企业的转产问题,由国家中医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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