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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5 生效日期: 2006-02-15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政府制度设计的质量,现将《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关心我市立法的人士踊跃参与。请将书面意见于2月23日前邮寄或传真至海口市法制局立法科(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联系人:吴秋云;联系电话:

0898-66743743;传真:0898-66730118;邮编:570145),或发电子邮件至wqy@haikou.gov.cn。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推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建设,但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停缓建工程,在被拆除或市人民政府直接收购用作其它用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条 补偿标准可以由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与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评估机构按现状工程价值确定评估价格后予以补偿。
  项目用地被收回的,依法按照土地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第四条 按照现行城市规划安排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的停缓建工程,按本办法予以补偿后进行拆除。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用于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危房安置房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的停缓建工程, 可以由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与产权人协商同意后予以收购;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办法进行补偿后予以直接收购或由市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实施代为处置。
  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对停缓建工程进行补偿时,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刊登拟拆除或收购停缓建工程的通知书和征询公告;
  (二)产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可召开听证会;
  (三)作出拆除或直接收购用作其它用途的决定;
  (四)将决定书送达产权人。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省级报刊上公告送达;
  (五)对停缓建工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项目外观和内部状况的摄影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六)与产权人协商同意的,可直接签订补偿协议。与产权人协商不成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后,通知产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在省级报刊上公告通知;
  (七)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款项可转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代管。人民法院查封的停缓建工程,补偿款项可转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发生争议的,市财政部门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产权人达成的协议,以及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将款项归还产权人。
  第七条 补偿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停缓建工程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已完成工程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八条 补偿资金来源:
  (一)用于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危房安置房和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地的停缓建工程补偿资金,由承接建设的单位安排;
  (二)用于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的停缓建工程补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完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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