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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棉纱限产和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0 生效日期: 1994-10-10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纺织总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纺织(轻)工业厅(局、总会、公司)(西藏不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搞好纺织工业生产和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今年棉纱限产和1992年至1998年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今年棉纱限产工作
   今年棉纱生产计划2200万件,17月累计完成1628万件,完成计划的74%,超产356万件。其中超10万件以上的地区有:山东江苏湖北河北河南新疆浙江安徽八省区。为合理使用国家的棉花资源,搞好产需衔接,控制棉纱超产,防止出现产品积压,必须搞好棉纱限产工作。
   1.各地在组织棉纱生产时,要在“增畅、限平、停滞”的原则下,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搞好宏观调控,认真贯彻落实国经贸传(1994)53号文件要求,根据国家安排的纺棉资源状况和棉纱控制产量的进度要求,均衡组织生产,尽可能减少大面积集中停台,避免新棉上市后突击超产的现象发生。
   2.各地区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棉纱生产,不得突破限产控制数(见附表一)。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纺织厅(局、总会、公司),把限产指标分解到地、市、县,并落实到企业。
   3.产品质量好、市场有销路、经济效益也好的大中型骨干企业,要认真履行内外销合同,努力完成出口任务和保证市场供应。
   4.各地对继续超产棉纱的企业,要采取停电、停发流动资金贷款及扣减明年纺棉供应量等强制措施。对各地执行情况,我们将逐月进行检查通报。

  二、关于淘汰落后棉纺锭工作
   1.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这次下达的淘汰落后棉纺锭数量要求(详见附表二)落实压锭任务,分别列出压锭改造数和通过转产、兼并、重组等措施淘汰的锭子数,并制定出国有工业、供销和乡镇、集体企业淘汰落后棉纺锭的规划。于今年10月底报纺织总会。
   2.对于1995、1996年两年的压锭项目,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提前排队,尽快提出压锭改造企业及改造内容,并由企业填报压锭技改项目审查表,随规划同时上报。
   3.有压锭改造项目的省市,必须严格按规定在压锭项目执行第二年年末前,上报“纺织旧设备报废证明”。对不按规定上报的省市,将不再安排该地的纺织专项技改项目。具体要求按中国纺织总会纺计(1994)46号文执行。
   4.压锭改造项目要相对集中,单个项目压缩的锭子数要在1万锭以上,以便改造后的企业能更好地发挥经济效益。
   5.纺织机械厂必须持有原纺织工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棉纺纱锭,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季度将棉纺织订货厂家及设备数量(台数、锭数)报送中国纺织总会。凡更新改造棉纺锭项目,必须有省级纺织主管部门审批的“纺织设备更新报废表”,并报中国纺织总会备案,否则,纺织机械制造企业不准对其安排生产与供货。
   6.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将淘汰棉纺锭的具体做法及经验,及时总结上报,并每半年向纺织总会汇报压锭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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