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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 2003-04-07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办[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通知》(国办印函(2003)5号)精神,从2003年4月7日起正式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和套印,其规格为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见附件)。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和套印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启用印章和套印式样及废止印章和套印式样(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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