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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9 生效日期: 2004-02-09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4] 000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贵州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保护我省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 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认定程序: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认。

  三、 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州、市)发生疫情;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定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 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建立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计划、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军队、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 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 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组)划为疫点;
  2. 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以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 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 扑杀所有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 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 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并消灭病原;
  6. 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 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 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对全省所有存栏的种禽必须强制免疫,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省、地两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省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地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3.养殖规模较大的县(市、区)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负责全省的禽流感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和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
  (四)人员保障。
  1. 省、地(州、市)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由畜牧兽医、教学、科研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技术方案和建议,专家初步结论和省级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本级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2.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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