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证商电字第093000117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中证商电字第0930001176号函修正发布第11、19、33、34、39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一字第0930113576号函准予备查
第11条 证券承销商以竞价拍卖配售办理承销,应于左列期限内办理有关投标、竞标等事项:
一、第一天:投标开始日。
二、第四天:投标截止日(遇星期例假日得顺延一天)。
三、投标截止日后第四个营业日为开标日。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投资人投标应径自送达证券承销商营业处所为之。
第一项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时,得报经本公会核准后变更之。
第19条 开标完毕,证交所应即打印开标报表,经证交所代表、发行公司代表及各证券承销商代表签名。
前项开标报表应包括得标序号、得标单价、得标数量、得标总金额、得标人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法人设立所在地税捐机关发给之设立扣缴单位编配之统一编号。
第33条 承销商对外公开销售部分非全数采竞价拍卖办理承销时,应于向本公会申报承销契约后,办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天:刊登承销公告、开始寄发得标通知书及缴款书(格式如附件三)。
二、第四天:未得标及不合格标人退款日(退回第十二条第二项投标保证金)。
三、后续交付公开说明书及相关缴款事宜,应并同公开申购配售办理。
前项第三款相关缴款事宜,依承销商指定方式为之,其缴款截止日应与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七款中签人认购价款缴存往来银行截止日一致。
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机关停止营业日得顺延一天,其后续日期得并予顺延。
第一项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时,得报经本公会核准后变更之。
第一项第三款得标人缴款应扣除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之投标保证金后为之,得标人不如期履行缴款义务者,证券承销商就该投标保证金得没入之,并应依该得标人得标价款自行认购。
第34条 承销商对外公开销售部分全数采竞价拍卖办理承销时,应于订价及向本公会申报承销契约后,办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天:刊登承销公告,开始寄发得标通知书、公开说明书及缴款书。
二、第四天:未得标及不合格标人退款日(退回第十二条第二项投标保证金);缴款开始日。
三、第七天:缴款截止日。
四、第八天:完成相关名册整理;发行人向证交所或柜台中心申请有价证券上市或上柜。
五、第九天:有价证券上市或上柜公告。
六、第十天:发放有价证券并上市或上柜。
公开招募案件免办理前项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向证交所或柜台中心申请上市或上柜之规定。
第一项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机关停止营业日得顺延一天,其后续日期得并予顺延。
第一项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时,得报经本公会核准后变更之。
第一项第二款得标人缴款应扣除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之投标保证金后为之,得标人不如期履行缴款义务者,证券承销商就该投标保证金得没入之,并应依该得标人得标价款自行认购。
第39条 一般投标资料证券承销商应于开标后保存三十天,不合格件及得标人之投标资料应于开标后保存一年备查。惟证期会、证交所及本公会得视需要要求延长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