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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许可案件变更设计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1 生效日期: 2004-06-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都三字第093002981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一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三字第0930029810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三年六月二日生效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并简化都市设计审议许可案件变更设计审议流程,特订定本要点。

二、都市设计审议许可案件,申请变更设计时,需提送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但变更设计内容不违反本要点第三、四点规定者,免再提会审议,径依建管行政程序处理。

三、变更设计内容符合以下规定者须重新提请委员会审议:

(一)变更设计内容违反原委员会重大决议事项,其认定方式由主办单位径为认定办理。

(二)变更内容与原规范规定不符,须提送委员会审议同意者。

(三)经干事会审议决议或经主办单位签准须再提送委员会审议者。

四、变更设计内容符合以下规定者免提请干事会审议:

(一)建筑面积变更,其单幢增加部分小于原核准之百分之五,一宗基地检讨小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

(二)总楼地板面积变更,其单幢增加部份小于原核准之百分之五。

(三)建筑物高度(含屋突)增加在百分之五以内者。

(四)设置停车数量减少在百分之十以内者。

(五)建筑物用途变更,其变更楼地板面积未超过总楼地板面积之百分之十者。

(六)绿覆率减少未超过原核准之百分之五者。

(七)建筑立面色彩或立面材质变更,且变更面积未超过百分之十者,以各向建筑立面正面投影面积计算分别检讨之。(门窗与栏杆形式变更不视为变更部分)(八)其余变更设计内容未涉前述事项者。

五、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暨工务局建造执照预审小组联席审议通过案件,办理变更设计时,不符合「预审通过案件于变更设计时免再提预审范围」或本要点免再重提审议规定者,应再提联席会议重新审议。

六、变更设计申请案须附「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许可案件变更设计作业要点」检讨表及该次变更有无违反核发许可书时会议决议之对照表,并逐条检讨。

依本要点须再提送委员会或干事会审议者,其补附图面须包含变更前、后之申请书及图面,变更图说需以云朵图标示,并加注文字说明。

七、本要点执行,若有争议或疑义时,得依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作业简化规定提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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