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信部清[2003]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为规范电信网码号资源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任何名义向依法获准使用码号资源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电信网码号使用者”)收取电信网码号开通费、工程费等一次性费用。
二、取消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网码号使用者收取的占用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相关费用。
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收费事宜,待具体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三、请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四、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原邮电部[1986]邮部字453号文件《关于用户交换机占用市话网编号有关资费问题的批复》中关于用户交换机占用市话网编号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原邮电部邮部[1991]611号文件《关于大型工矿企业通信网与公用网联网资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已在信息产业部信部政[2002]597号文件《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