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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应自愿公开财务预测之认定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4 生效日期: 2004-12-1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证上字第0930103527号

「公开发行公司未依本准则所订方式,而于新闻、杂志、广播、电视、网路、其它传播媒体,或于业绩发表会、记者会或其它场所发布营业收入或获利之预测性信息者,本会得请公司依第三章规定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为加强规范上市公司所发布之预测性信息,特订定本认定标准以资遵循。上市公司如有于前述场合发布有关营业收入或获利之预测信息时,其是否有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之适用,本公司悉依本认定标准办理。

第一条 上市公司承认曾发布营收或获利信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符合应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之要件。:

(一)发布之信息系公司整体性且属明确具体之金额,例如:营收100亿元、eps2元…等,因有确切数据,故已符合应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之要件。

(二)被发布之信息虽属公司内部资料,但属整体性及有具体之金额,例如:营收60亿元、eps1.5元…等,且已向外界发布,基于「信息对称性」,仍视为符合应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之要件。

第二条 上市公司承认其所发布之信息内容系属营收或获利之目标,例如:营收不低于130亿元、营收挑战300亿元、营收界于95亿~120亿元间、营收较上年度成长3成以上、ep维持在2.5元以上、eps不低于2元…等,经本公司进一步查证其依据之资料内容(如调阅董事会议事录、相关议事资料、公司出具之补充说明或声明书等),发现其据以发布上开信息之资料系属明确、具体者(如相关会议或董事会已有决议营收或获利之金额),则视为符合应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之要件。

第三条 上市公司于股东会年报之「致股东报告书」中揭露当年度营业计划概要时,若其内容仅说明「经营方针、预期销售数量及其依据及重要之产销政策」,因系依法令规定办理,故可排除适用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之规定;若揭露之内容超出上述范围且涉及营业收入或获利之预测性信息时,则依上开方式评估判断是否视为应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布已符合应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之信息者,应依财务预测处理准则办理完整式财务预测公开,本公司并将上开信息移请本公司市场监视部供查核不法(内线)交易之参考;若信息内容虽尚未符合应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要件,或报章媒体有自行报导有关上市公司之预测性信息,本公司除依「对上市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相关规定,请相关之上市公司于重大讯息中揭露、澄清外,应将上开信息移请本公司市场监视部供查核不法(内线)交易之参考。

第五条 经本公司函知该上市公司(并副陈主管机关)有符合应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情事者,该上市公司应于编制通知到达之日起十日内依财务预测处理准则相关规定办理公告申报;如上市公司有不同之观点而申复不办理完整式财务预测公开者,本公司应即将判定应公开完整式财务预测之理由及该公司之申复意见,并同陈报主管机关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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