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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09 生效日期: 1996-02-09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经[1996]103号

  最近,国务院以国发[1995]34号文下发了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现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提高对国务院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认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取消过多的、不平等的进口税收减免规定,有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对进一步促进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单位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在今后进口设备时,要自觉纳入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征管轨道。

  二、国务院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政策的主要规定
  1.较大幅度地降低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从35.9%降至23%。
  2.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宽限期至1997年12月31日;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宽限期至1996年12月31日。
  3.1996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规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些之前纳入国家或省级开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能源项目,在1997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设备减半征税。
  4.1996年4月1日以后,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按规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国务院已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进口的设备,仍按原规定执行。
  5.自1996年4月1日起,全国各类特定区域进口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6.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原苏联、东欧国家及其它周边国家易货贸易和技术经济合作项下进口货物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7.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对加工贸易、补偿贸易项目进口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
  8.进口科教用品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品的减免税规定继续保留,并做适当调整。

  三、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
            部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现有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的到货情况,帮助企业在宽限期内完成设备到货工作。
  2.对现有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清理,凡引进设备的,要保证设备在宽限期内到货。
  3.1996年4月1日以后,国家将实行调整后的关税税率,有关税项目,要做好设备到货计划。
  4.今后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经济评价报告,要增加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内容。
  5.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税政策,并将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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