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环境工程设计和环保设施运营持证单位进行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5 生效日期: 2003-03-2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我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拟于2003年3月-5月在全国范围内对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环保设施运营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获得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环保设施运营持证单位的市场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我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进行持证单位的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2002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资质的所有持证单位。
  三、检查原则: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工业废气、主要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等)重点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文件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国家抽查(为辅)与地方自检(为主)相结合。
  四、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人员状况,工程业绩基本情况,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经济状况,遵守市场管理法规、资质管理规定情况,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及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五、检查方式:检查采取自检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持证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检查表,并在2003年4月25日前将检查表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请有关部门认真填写汇总表,并于2003年5月20日前将汇总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此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和省市环保局管理人员进行抽查,并公布最终检查结果。无故不参加检查或在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将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证书级别或收回证书的处理。地方环保部门要认真负责完成该项工作。
  六、这次检查是我局开展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认可工作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工作以来开展的一次重要的全面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有关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认真地完成检查工作。检查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技术产业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66154038
  联系人:刘海波  王开宇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