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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08 生效日期: 1991-05-08
发布部门: 林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交通厅(局)、各铁路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航单位:
  为认真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中发(1987)20号和国发(1990)66号文件有关林业、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实施凭证运输木材制度的规定,强化木材运输管理,维护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件分为《出省木材运输证》和《省内木材运输证》。《出省木材运输证》由林业部统一印制,由木材起运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制定核发与管理办法。
  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需要通过铁路、水路、公路运输木材出县、出省的,必须凭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件到铁路、交通部门办理运输手续。否则,铁路、交通部门不予承运。

  三、铁路、水路、公路运输木材计划提取,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归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对提交运输木材来源的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在铁路、水路、公路木材运输要车要船计划表上注明“国家统一调拨木材”和“非国家统一调拨木材”后,报铁路、水路、公路部门审批。

  四、铁路、水路、公路部门运输木材,属国家统一调拨的,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对非国家统一调拨木材,凭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件承运。

  五、为方便运输木材,原则上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单一证”(即一张运单一份木材运输证)。对批量运输的木材,林业主管部门可按“四同一”,即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核发一份运输证件。

  六、本通知所称木材,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包括:原条、原木、枕木、坑木、电柱、电杆、脚手杆、车立柱、椽材、各种锯材等),以及省规定管理的木材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制定具体规定,并认真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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