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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制止格调低下的16开本出版物出版发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2-05 生效日期: 1996-02-05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新出图[199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近几年,书刊市场上出现的16开本、以书号出版的“杂志型”出版物,内容大多格调低下,有的甚至诲淫诲盗。这些书,有的是不法书商制作的非法出版物,有的是一些出版社不顾社会效益,违背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的正式出版物。这些书在市场上泛滥,造成图书与期刊出版的混乱,影响正常的管理,同时给买卖书号和盗版非法行为以可趁之机,群众意见很大。为加强出版管理,制止格调低下的16开本出版物出版发行,打击买卖书号和盗版行为,特做如下规定:
  一、重申执行《关于制止期刊擅自改变办刊宗旨出刊和出版社用书号变相出刊等做法的通知》(新闻出版署·1988年8月20日·[88]新出期字第931号)、《严禁以书号出刊》(新闻出版署·1989年2月28日·[89]新出期字第140号)的规定,出版社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书号出版“有固定刊名,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的刊物,或“采用期刊通用的十六开本及版面设计,内容是杂集各类文章,有些还有各种专栏”的变相刊物。

  二、凡文学作品(包括古旧小说、新武侠小说、历史小说、现代小说、通俗文学故事、古今轶闻逸事等)、纪实性读物(包括涉及党政领导人、社会名人,社会热点问题,政治、军事、外交、历史等重大事件的所谓曝光、揭秘,法制案例、凶杀、暴力、性犯罪、性变态等题材及其他需要专题报批的各类内容)、文摘书摘汇编以及“茶余饭后”、“生活百事通”等消遣读物及性知识类图书,均不得使用16开本出版。

  三、科学技术类学术著作,辞书、工具书、教材、教辅读物、少儿读物、艺术画册、服装、美容等生活实用类图书因图象、表格、公式等出版需要可以使用16开本,但不得违背新闻出版署(88)新出期字第931号和(89)新出期字第140号文件规定,以书号出刊或变相出刊。

  四、凡超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内容,需以16开本形式出版图书,需经主管部门(设在地方的大学出版社和部委出版社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后,方可出版。

  五、各出版社要对本社所出16开本图书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正在制作的,要立即停止。各地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要将出版社清理16开本图书情况于2月20日前报我署。

  六、各地书刊市场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对书刊市场进行整顿、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16开本出版物,一律停售封存,并尽快做出鉴定处理。属非法出版物的就地销毁,并追查来源;属正式出版物的,速商该出版社上级主管单位处理。

  七、1996年3月15日以后出版的16开本图书,如有违反本规定,存书责令销毁,并视情节轻重,给以没收利润、罚款总码洋一倍以上的处罚,并同时对出版社进行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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