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修改《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07 生效日期: 1991-05-07
发布部门: 劳动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教育)部门:
  根据卫生部、国家计量局的有关规定,从1991年开始,《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中的视力检查和血压检查,须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和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现将《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劳人培(1984)7号)中须修改之处通知如下:
  一、视力检查采用国家颁发的《标准对数视力表》(GB-11533-89)
  原标准21条中的视力0.2、0.2、1.0,按标准对数视力表分别改为:4.3、4.3、5.0。
  原执行细则丙、眼科(3)、(4)、(5)、(6)中的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1.0、0.8、0.6、0.3者,按标准对数视力表分别改为:5.0、4.9、4.8、4.5。
  原体检要求(10)应改为: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5.0者应检查眼底。

  二、血压检查采用国家计量局颁发的新标准(kPa)原标准2条中的140/90、160、86、86/56毫米汞柱,按血压新标准分别改为:18.66/12、21.33、11.46、11.46/7.46KPa。
  原执行细则甲,内科(4)条中的136/86毫米汞柱,按血压新标准改为18.13/11.46kPa。
  原体检要求(5)中的136/86毫米汞柱,按血压新标准改为:
  18.13/11.46kPa。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