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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重申邮资凭证出口业务由中国集邮总公司统一经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9 生效日期: 1994-08-19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早在1957年部就明确规定邮资凭证出口业务由中国集邮总公司统一经营,此后根据实施情况部又多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对此多数单位执行较好,但也有一些单位拒不执行,擅自办理出口邮票业务,甚至以低于邮票面值的价格对外出口,极大地冲击了国外的中国邮票市场。为制止上述情况蔓延,维护中国邮政信誉和正常的邮资凭证出口秩序,再次重申如下:
  一、各邮电管理局要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有关邮资凭证出口业务由中国集邮总公司统一经营规定的贯彻执行,严格禁止多渠道经营出口邮资凭证业务。各地邮政部门和集邮公司不得与外国及港、澳邮商签订或达成任何形式的邮资凭证出口协议及建立出口联系,已经建立业务联系的,必须交中国集邮总公司统一处理。

  二、中国集邮总公司办理出口邮资凭证业务,要严格执行出口邮资凭证种类、范围的规定,严禁文物票、变体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发行的邮票出口。出口邮资凭证的价格严格按面值或规定价执行,任何邮资凭证都不得低于面值出售。

  三、各地邮政部门和集邮公司要认真遵守邮票发行的规定,严禁提前出售新邮票和集邮品。为防止套购和带出口,门市部不得成批出售邮票和集邮品。

  四、各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邮资凭证发行销售工作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对擅自经营出口邮资凭证业务的除给予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外,并没收全部出口经营收入;对低于邮资凭证面值擅自经营出口业务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并按邮电部1994年关于制止低于面值销售邮票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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