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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一汽集团公司兼并青岛汽车厂等企业后有关财政、财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9 生效日期: 1994-08-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工[1994]383号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你公司(1994)一汽集团计字752号《关于一汽集团公司新兼并几户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将企业兼并后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围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4)47、69、77号文件批复精神,青岛汽车厂、柳州特种汽车厂、成都汽车厂的全部产权并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青岛汽车厂等三厂被兼并后,财务关系按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并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统一执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三厂的上交收入指标同意以你公司与有关地方政府、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商定的“零”基数并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兼并的实收资本数与被兼并企业1993年度决算数的差额列入你公司的资本公积,并相应增加你公司的对外投资。待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后,再调整有关数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你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资子公司(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从1994年1月1 日起,全部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33%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批准你公司实行统一合并纳税办法以前,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一律就地解缴中央金库。企业当年及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按现行财税制度规定,由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予以弥补。

  三、成都汽车厂被兼并后,按一汽集团公司与成都市政府协议,在1994至2000年间每年用该厂的税后利润补偿成都市100万元,但不得影响国家在今后对企业收取的国有资产收益。
  四,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4)73号文件规定,淮阴市汽车改装厂25%的产权并入你公司。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你公司对该厂应按权益法进行核算。该厂应缴的所得税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9号文件规定,先全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年终由财政部按比例返还给地方财政。

  五、你公司应积极帮助子公司调整营销策略,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搞好扭亏增盈工作。

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名单
  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汽车厂
  3.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哈尔滨汽车齿轮厂
  4.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哈尔滨轻型车厂
  5.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四川专用车厂
  6.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成都汽车厂
  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大连客车厂
  8.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青岛汽车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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