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国字第0930137070G号
一、依据:教育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发布之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纲要办理。
二、目的:
(一)协助直辖市、县(市)国民教育辅导团(含种子教师)推动课程与教学改革,教材研发及专业成长,俾增强辅导团之功能。
(二)协助直辖市、县(市)国民教育辅导团(含种子教师)正常运作,使成为支持教师教学最直接且有效之管道。
(三)协助直辖市、县(市)国民教育辅导团(含种子教师)办理各学习领域专业成长工作坊,俾增强团员课程与教学之专业能力。
三、补助对象: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县(市)政府
四、补助原则:
(一)本项经费补助以县(市)须成立国民教育辅导团为原则,并研拟推动辅导方式及策略计划后,方得送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审核。
(二)补助经费额度:
1.国中小校数一百二十五校以下者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2.国中小校数一百二十六校至二百五十校者新台币一百七十五万元;
3.国中小校数二百五十一校以上者新台币二百万元。
(三)接受本项经费补助之县(市)政府,应专款专用,并于计划书所定时限内完成活动。
(四)适用期间: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五)同一会计年度内仅能申请补助一次。
(六)县(市)应共同编列经费,支应辅导团之运作。
五、补助项目及基准
直辖市、县〈市〉国民教育辅导团工作顼目为团员培训、研习及到校辅导;团员定期会议或专业成长工作坊;课程教材研发(含行动研究)等任务,其补助经费基准如下:
(一)讲师钟点费:内聘新台币八百元,外聘新台币一千六百元。
(二)出席费:新台币一千元。
(三)资料费:每名新台币一百元。
(四)稿费:用于研发、设计教材,按件计酬每件新台币五百元。
(五)审查费:按件计酬者每件新台币六百九十元;按字数计者每千字新台币一百七十元,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千元。
(六)误餐费:每名新台币八十元。
(七)茶水费:每名新台币二十元。
(八)交通费、住宿费:依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团员参加本部召开会议、研习或到校辅导之费用(不足部分,由直辖市、县〈市〉自筹财源),全年不超过总额之百分之四十,离岛地区全年不超过总额之百分之五十。
(九)资料及教材教具购置费:全年不超过新台币二十万元。
(十)文具邮电费:全年不超过新台币五万元。
(十一)杂支:总金额之百分之五。备注:同一场次之学者专家不得兼领前款讲师钟点费及出席费
六、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期间: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请程序:由县(市)政府先提报至策略联盟审查后,再备文向本部提出申请。
(三)申请文件:公文、实施计划、经费明细表;其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如下:
1.活动名称、目标、主(承)办单位、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对象及人数、活动内容(包括活动方式、活动流程)、预期成果、经费明细等。
2.联络人、联络电话、传真及联络地址等。
3.经费需求一览表(含申请补助项目及金额)
(四)审查方式:外部审查及书面审查。
七、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本要点未规范之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前年度补助经费办理核结后,本部始得拨款;超过三月底核结者,补助款按月份比例递减。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本案经费补助以专款专用方式处理,不得挪为他用。
(四)应提出前年度办理执行成效及检讨,并缴交书面报告乙份(以A4十张为限,例:前言;量的检讨─各领域辅导团办理研习之次数、教材研发之件数等;质的分析─过程检讨、解决策略等),未检附书面报告之直辖市、县(市),不予拨款。另其它重要文件应留存于直辖市、县(市)。
八、成效考核: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学校之执行绩效,应接受评鉴及视导等考核,作为本部以后年度各项相关经费补助额度之参据。
(二)主办或训练机关得就考核结果,参照教育专业人员奖惩标准,本权责从优叙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