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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家畜卫生检验所组织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4 生效日期: 2005-10-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51368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建设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建设局家畜卫生检验所(以下简称本所)置所长,承建设局局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所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课:畜禽水产动物传染病之预防、防疫、卫生保健辅导、疫情调查与统计、进口动物追踪检疫、畜犬登记管理、狂犬病预防注射、兽医师(佐)执行业务之督导等事项。

二、第二课:畜禽水产动物疾病之检诊及研究发展、兽医公共卫生检验技术之研究、训练及学术交流、原料动物性产品之兽医公共卫生检验、疑似染患疾病之动物隔离与处理及动物尸体焚化等事项。

第4条 本所置技正、课长、课员、技士、技佐、办事员。

前项技正、技士、技佐,均由具兽医师资格者任之。但本规程施行前已任用之现职具兽医佐资格者不受前述规定之限制。

第5条 本所置会计员,由高雄市政府主计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由高雄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所得视业务需要,设检验防治工作站,其人员就本所人员中调派之,必要时得委托合格兽医师办理。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所拟订,报请建设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所订定,报请建设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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