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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应届职业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04 生效日期: 1991-04-04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适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改革,保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质量,并有利于职业高中的稳定发展,根据我委教学(1991)6号《关于高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推荐部分应届职业高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开始实施高考改革的省,实行推荐少量应届职业高中毕业生不经会考,直接参加高考的办法,推荐数控制在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

  二、推荐报考的具体办法,由各省教委(教育厅),根据本省当年职业高中毕业生总数和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当年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订,商本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三、推荐报考的应届职业高中毕业生,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自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
  2.所学专业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
  3.凡有联办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的考生,应征得上述单位的同意;
  4.经所在学校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推荐。

  四、推荐报考的职业高中毕业生与普通高中会考合格的考生具有同样的资格和权利,录取时应同样对待。考试科目设置,招生考试及录取新生办法,均按我委(89)教试字002号《关于试行普通高中毕业生会考制度的意见》附件二和教学(1991)6号《关于高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推荐职业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不能影响职业高中的稳定发展,不能干扰职业高中的办学方向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因有少数人被推荐参加高考而调整教学计划、增设课程或增加某些课程的课时和内容。各地亦不得把推荐人数或高考录取人数作为检查和评估职业高中的标准。省、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对违犯规定的学校,可以取消其推荐资格。

  六、普通高校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开办的专业课师资班的招生考试和新生录取办法仍按我委(87)教学字01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推荐应届职业高中毕业生参加高考是高考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望各地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切实抓好。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杜绝不正之风,严禁“走后门”。一旦发现徇私舞弊和“走后门”等现象,要迅速查实,严肃处理。对责任者要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不符合“择优推荐”条件的考生,应取消其推荐资格或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应坚决退回。
  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推荐办法,并将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委职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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