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8 生效日期: 2004-05-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证上字第093001110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湾证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30011105号函修正发布第43-1、46-1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二字第0930001984号函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台财证二字第0930122388号函准予备查

第43-1条发行人销售其认购(售)权证,应于销售日当日办理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认购(售)权证发行条款、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销售地点、销售期间、预计上市买卖日期、缴款日期、认购(售)权证发行日期、发行人或保证人之信用评等资料及其它为保护公益及投资人应补充揭露事项。

发行人申请发行认购(售)权证上市案经本公司审定,检具上市契约报奉主管机关核准生效后,除按上市契约规定缴付上市费,及依本公司规定缴付每一认购(售)权证履约保证金外,应于接到本公司通知后,将公开销售说明书送交本公司转发各证券商,并于与本公司洽订之上市买卖开始日期三日前,由发行人将上市有关事项输入本公司指定之网际网络信息申报系统,并检附下载资料送交本公司

前项上市公告事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上市契约核准文号。

二、发行日期及存续期间。

三、标的证券、证券组合之详细内容。

四、认购(售)权证种类、发行单位总数及发行金额。

五、发行条件(含发行价格、履约价格、履约期间等,如发行上限型认购(售)权证或下限型认(售)权证,应以显著字体说明)。

六、发行价格计算之说明,包括计算使用之标的证券价格、履约价格、存续期间、利率、波动率及其它参考因素,并与一年来同一上市证券为标的之权证列表比较。

七、保证人及保证契约内容或担保物之详细资料。

八、请求履约之程序及因履约而收回之认购(售)权证应予注销之条款。

九、预定之风险冲销策略。

一○、标的证券发行公司办理配发股息红利、增资、减资、股票分割、合并及其它相关事项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办理标的台湾五十指数股票型基金配发股息及其它相关事项时,调整其认购(售)权证履约价格或相关事项之约定;发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参考调整公式订定,应于公开销售说明书以显著字体说明。

一一、标的证券发行公司公司合并、变更交易方法、停止买卖或股票终止上市情事时,或标的台湾五十指数股票型基金因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解散、破产或撤销核准等原因终止上市时之处理方式。

一二认购(售)权证之上市及经交易所终止上市或停止买卖时之处理方式。

一三存续期间届满时,认购权证标的证券市价大于其履约价格(或认售权证之履约价格大于其标的证券市价)有履约价值者,如其履约条 款订为现金结算者,视为持有人已有行使认购(售)权证并得请求履约之意思表示之条款。

一四发行人不得主动转换为存续期间长于该认购(售)权证之另一认购(售)权证或其它证券之条款。

一五持有人行使权利请求履约时,其履约给付方式。

一六前款之履约方式如系以现金支付,其现金结算额应以标的证券之行使日当日收盘价计算。

一七发行人未于规定时限履行其交付标的证券或现金差价之义务时,对其集保履约专户内存券之分配处理方式。

一八刊登公告的日期。

一九公众人士可索阅公开销售说明书的地址。

二○刊登下文所示之无责任声明(标准格式):「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二一认购(售)权证上市买卖日期。

二二其它经本公司规定之资料。

申请认购(售)权证上市之发行人未能于经本公司同意其发行计画后十个营业日内完成销售或未能于其上市契约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十个营业日内向本公司洽定上市买卖日事宜者,其同意函应予撤销。

前项发行人于其认购(售)权证开始上市买卖前,经发现有本公司认购(售)权证上市审查准则第八、九条各款规定之情事时,本公司得先暂缓其认购(售)权证上市买卖,并进行查核,同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发行人拒绝接受本公司查核或提出必要之资料,或经查证确有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本公司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撤销其上市契约或终止其上市;经查证并无不宜上市之情事者,本公司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通知该公司恢复办理上市买卖相关事宜。

发行人就其所发行之认购(售)权证存续期间届满前二十个营业日,须将下列事项输入本公司指定之网际网络信息申报系统,并检附下载资料送交本公司;如发行人发行上限型认购权证或下限型认售权证,得不受前述于权证存续期间届满前二十个营业日须公告之限制,但须于视同到期日之次一营业日办理公告事宜:

一、认购(售)权证的到期日、最后交易日,及终止上市日期。

二、履约价格及行使比例。

三、持有人行使权利时之履约结算方式。

四、请求履约之程序。

五、本公司所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上市之认购(售)权证,由本公司编定其代号及简称,统一使用。

第46-1条发行人于认购(售)权证之标的证券发行公司分派股息、红利或依法增资、减资、股票分割或合并开始日,或因履约价格达重设之标准需调整,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办理标的台湾五十指数股票型基金配发股息及其它相关事项时,须依本公司规定期限将下列事项输入本公司指定之网际网络信息申报系统,并检附下载资料送交本公司

一、认购(售)权证之名称。

二、认购(售)权证之到期日。

三、认购(售)权证履约价格、行使比例及其它相关事项之调整及变更。

四、生效日期。

五、本公司所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