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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科技情报是全国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指导下,开发信息资源,加强农牧渔业(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情报工作,有效地为农业“两个转化”服务,为农业翻两番和新技术革命服务,是一项重要的战略决策。
第二条 农业科技情报工作应该围绕农村社会经济和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广辟情报来源,加强文献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动向,运用先进的手段和方法,贮藏和传递情报信息,有针对性地、及时地提供情报资料和分析研究材料,积极地为生产、科研、教学人员,决策和管理人员服务。
第三条 科技情报工作要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手段现代化,同时要开展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第四条 随着情报事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成一个布局合理、各有侧重、脉络贯通、效能显著、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科技情报工作体系。
全国农业科技情报体系是全国科技情报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农业科技情报工作体系
第五条 农牧渔业部是全国农业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将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情报所办成全国农业科技情报中心,负责研究全国农业科技情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规划计划,从事组织协调、经验交流、干部培训和国际情报交流等工作,使之逐步成为全国农牧渔业系统科技情报检索中心。
第六条 全国农业科技情报体系由全国农业科技情报中心,农牧渔业部专业部门科技情报机构,省、市、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省、市自治区农业科技情报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直属所科技情报室,高等农业院校科技情报机构,地、市、县农业部门科技情报机构以及农业科技情报网站组成。
第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科技情报机构的任务是:适应本地区的特点和生产、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有侧重地搜集、整理、报道国内外和本地区农业科技情报资料、经济信息,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和咨询服务体系,围绕本地区农业发展战略和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定题服务和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和科研攻关提供依据和预测材料。做好本地区农业科技情报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业务指导、人才培训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八条 农牧渔业部专业部门的情报机构,中国农业科学院各专业研究所的科技情报室的任务是:适应本专业(或地区)特点和科研、生产需要,搜集、整理、报道国内外本专业情报文献资料,开展咨询服务,围绕专业重点攻关项目和发展战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和计划管理提供信息和依据,做好本专业情报协调和经验交流工作。
第九条 高等农业院校科技情报机构的任务是:建立健全本院校科技文献的搜集、整理、加工、检索系统,办好情报刊物,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情报调研工作,进行情报学理论与方法研究和情报教学工作,有条件的院校,积极承担农业科技情报人员的业务培训任务。
三、农业科技情报业务工作
第十条 文献工作是科技情报工作的基础。各级农业科技情报机构要根据各自的任务,广辟情报来源,搜集和贮存国内外文献资料,及时编印并互相交换题录,提高利用率。题录要按统一格式,并根据需要作好标引和累积索引。
第十一条 文摘刊物是检索刊物的主体,是农业科技文献实现电子计算机存贮、检索的基础。全国农业科技情报中心应制订规划,建立和完善农业文摘刊物体系,按照统一格式,作好标引和累积索引,做好编辑、印刷出版和发行工作。同步进行国内外农业文献数据库的建设和产品制备,实现中文电子计算机检索,为全国农业科学研究、生产、教学和计划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情报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农业情报报道类刊物体系,紧密围绕生产、科研和教学需要,及时交流报道国内外科技情报动态。各刊物编辑部应加强编辑力量,提高刊物质量,扩大发行量,增收节支。
第十三条 情报调研是情报部门起参谋作用的中心环节,各地区、各部门的农业科技情报机构,应根据制订农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的需要,抓住农业科学技术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配合重点攻关项目,开展宏观的、综合的农业情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 做好科技情报需求调查,采取办培训班等形式普及文献检索利用知识,不断改善咨询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情报交流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四、农业科技情报人员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科技情报机构应按情报工作现代化的要求,配备年富力强能开创新局面的领导班子,组成包括各类情报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农业科技情报队伍。
第十六条 要尊重情报科学、尊重情报人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情报人员职称的规定,考核、评定和晋升农业科技情报人员的职称。经常关心他们的政治进步,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十七条 采取多种途径有计划地培养农业科技情报专业人才,为在职人员开办各种业务培训班,选派在职人员到大专院校补习专业或外语。疏通国际交流渠道,选派情报人员出国学习、进修或考察。情报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五、农业科技情报成果和奖励
第十八条 农业科技情报人员在文献工作、情报调研、情报报道、情报管理、咨询服务,新技术发明、应用研究,情报理论、方法和手段研究等方面的智力劳动,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能显著促进科技情报事业发展的应视为情报成果。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情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评定本单位的情报成果,上报主管部门审定,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者予以重奖。
第二十条 农业科技情报单位有权对自己的成果实行有偿转让。所得收入,按一定比例提留,用以奖励出成果的情报人员。
六、条件和手段
第二十一条 在全国统一规划下,建立农业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重视微型计算机的应用,实行计算机检索;同时充分利用引进的农业文献磁带,开展现期定题检索服务和追溯检索服务,并建立国内查找文献资料的支持库;重视视听、缩微、复制、印刷出版和发行等新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农业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第二十二条 农业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需要的计算机、录像机、录音机、复制机、打字机、照像机,以及印刷机械等手段,其性质均属科学器材和设备,主管部门应予支持,根据需要,尽可能相应配备。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技情报工作是一项开发智力资源的工作,所需经费属于智力投资,主管部门应纳入企事业财务计划,实行国家拨款、经费包干、收入、结余归已,除用于本单位事业的发展外,并按一定比例提成用于职工奖励和集体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