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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自律公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2 生效日期: 2004-12-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期商会字第0930001635号

第1条 本公会为督促会员发扬自律精神,提高商业道德,确实遵守法令,加强同业合作,共谋期货市场之健全发展,特依据本公会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三条第七款第一目,订定会员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由本公会全体会员共同信守遵行之。

第2条 本公会会员应依本公会会员自律保证金设置办法之规定,缴存自律保证金。如因违反本公约,经本公会处以违约金,致缴存之自律保证金不足规定额度者,应于本公会通知之日起算五日内补足之。

前项自律保证金设置办法,由本公会另定之。

第3条 本公会会员应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则:

一、不得有违反法令、期货交易所规章或会员公司业务章则之情事。

二、不得有违反本公会会员自律公约或本公会所发布之自律公约规则及其他规定之情事。

三、不得有破坏同业和谐及同业公共利益之情事。

四、同业会员间不得有恶行削减佣金手续费之竞争,恶意毁损其它会员商誉,恶意不当挖角或从事其它不合法、不公正、不公平、不正当之竞争行为。

五、不得有破坏或影响期货市场安全或期货市场交易秩序之情事。

六、不得有扰乱或破坏期货市场之公平、公正交易秩序或损坏期货市场公共利益之情事。

七、不得违法从事各项地下金融活动。

八、不得对于业务管理规则或交易风险管理,有疏于管理或怠于管理之情事。

九、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共谋或诱使、教唆他人,传述或散布谣言或不实之市场信息。

十、不得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现货交易价格,而直接或间接自行或与他人共谋或诱使、教唆他人从事任何不法操纵或垄断行为。

十一、不得有对作、虚伪、诈欺、隐匿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或有违反诚实及信用原则之行为。

十二、应确实遵守洗钱防制法及相关规定。

第4条 本公会会员应切实发挥自律、自爱、自治精神,除配合本公会开办期货从业人员之教育训练外,并应严加督导从业人员之业务行为、职业道德及专业服务品质。

第5条 本公会会员经营自营业务者,应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则:

一、以健全期货市场发展为己任,发挥期货市场避险及价格发现功能。

二、应建立完备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稽核制度,并应落实上开各项管理制度之执行。

三、应谨慎处理信息,不得对外透露买卖之讯息等各项数据。

四、期货自营商从事自营业务买卖期货交易契约时,应对投资决策流程做妥善之规划与风险控制之管理。

五、不得将自营商进出之交易契约推荐与他人,以诱使他人买卖该种期货交易契约。

第6条 本公会会员经营经纪业务及期货交易辅助业务者,应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则:

一、对客户不得有背信、诈欺或侵害客户权益之行为。

二、不得非法动支或挪用客户保证金专户内之资金。

三、不得为业务之招揽,而为夸大不实、偏颇之广告宣传,或对客户作获利之保证。

四、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担损失。

五、不得泄漏客户委托事项及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

六、不得受托从事不合法之期货交易

七、不得疏于或怠于客户财务能力或信用状况之评估与征信。

八、不得雇用未经合法登记之业务员,接受客户之开户或接受客户之期货交易委托或其它执行期货业务之行为。

九、非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从事代客操作或接受客户之全权委托操作期货业务。

十、不得违抗、拒绝、或规避主管机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结算机构对期货市场所采行之监视、违约处理、紧急处理措施或所采取之其它必要措施。

十一、对提供与客户之信息,其内容不得有虚伪、隐匿、诈欺或其它足致误信之情事。

十二、应建立完备内部控制与内部稽核制度,并不得有疏于或怠于上开各项管理制度之执行。

十三、应秉持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尽速处理解决期货交易纠纷。

十四、不得无故非法擅自代客户,进行平仓冲销交易。

十五、不得有未先向客户收足期货交易保证金,即代客户执行期货交易委托。

十六、不得向期货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数人推介特定种类之期货交易,或提供上涨或下跌之判断,以劝诱从事不必要、不合理之买卖。

十七、不得制作不实之期货交易纪录或擅改期货交易纪录。

十八、不得对客户之委托下单执行有不当行为之迟延或有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之情事。

十九、不得受理非客户本人或未具客户授权之代理人之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亦不得受理非法期货中介。

二十、应主动发掘或举发内部业务人员之违规事件,对同业之违规行为,如知情者亦应主动检举。

二十一、对客户所提供、揭露之信息,应谨守均等、公平原则。

二十二、应负协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及防杜不法交易之义务。

二十三、不得违法提供资金借与他人,以牟取利益。

二十四、不得有其它违反证券暨期货管理法令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禁止之行为。

第7条 本公会会员经营期货顾问业务,应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则:

一、应建立完备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稽核制度,并应落实上开各项管理制度之执行。

二、不得为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以发行出版品、举办讲习等方式或透过电视、电话、电报、传真、因特网、其它电传系统、传播媒体等媒介,对期货交易有关事项提供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三、不得以诈欺、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方式签订委任契约。

四、不得为虚伪、隐匿、诈欺或其它显有违背事实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

五、不得意图利用对委任人之期货交易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发行之出版品或举办之讲习,谋求自己、其它委任人或第三人利益之行为。

六、不得以非登记名称或非真实姓名从事期货交易分析。

七、为招揽业务,以文字、图画或口头所为之宣传或在报章、杂志、广播电台、电视、电传系统或其它大众传媒体制作之广告,不得有本公会「期货顾问事业宣传数据与广告物管理办法」所订之禁止行为。

八、进行期货交易研究分析时,应充分搜集资料,审慎查证分析,力求详实周延,避免不实之陈述,并作成书面报告连同引证资料留存备查。其内容应涵盖商品分析、相关市场分析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等。

九、不得接受任何利益,而撰写与事实不符或夸大之分析报告。

十、不得为其它违反证券暨期货管理法令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禁止之行为。

第8条 本公会会员经营期货经理业务,应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则:

一、应建立完备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稽核制度,并应落实上开各项管理制度之执行。

二、不得对期货交易性质内容为不实陈述或强调获利而未同时说明相对之风险。

三、广告内容不得涉及现货市场或期货市场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四、不得隐匿重要事实,或有夸大、偏颇之情事,致有误导或欺罔公众之虞。

五、不得对所提供期货交易服务之绩效,以不实之数据或仅使用对其有利之资料作夸大之宣传。

六、使用图表、公式、计算机软件或其它期货技术分析工具为宣传时,应显着说明其功能限制。

七、不得为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之表示。

八、不得引用各种推荐书、感谢函、过去绩效或其它易使人认为确可获利之类似文字或表示。

九、不得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经营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作为证实申请事项或保证全权委托期货交易资产价值之宣传。

十、不得使人误信能保证委托本金之安全或保证获利者。

十一、不得提供赠品或以其它利益为不正当之推广或招揽。

十二、不得以过去之操作绩效作夸大之宣传或对同业为攻讦之广告。

十三、应明列公司所登记之名称、地址、电话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期货经理事业许可证照字号。

十四、有声媒体广告应以语音或文字声明「本公司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期货经理事业许可证照字号为○○年期经○字第○○○号」。

十五、不得强行推销或宣称期货交易适合所有人士。

十六、不得有虚伪、诈欺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

十七、不得有其它违反证券暨期货管理法令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禁止之行为。

第9条 本公会会员,于必要时,有接受本公会辅导、查察之义务,不得藉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或规避。

会员查察作业办法及会员项目检查与辅导办法,由本公会另订之。

第10条 本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公约之规定,经纪律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提报本公会理事会决议,为下列部分或全部之处分,并函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一、警告。

二、处以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之违约金。

三、停止其应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权益。

四、责令会员对其负责人或受雇人为适当之处分。

前项第二款之处分,本公会得按次连续各处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额之违约金,至补正改善为止。违纪事件有关程序进行之处理要点,由本公会另订之。

第11条 本公会会员如不服处分,应于文到之次日起三十天内向本公会提出申覆。惟提出申覆并不停止处分之执行。

本公会纪律委员会应于申覆送达后三十天内,就申覆有无理由作成意见书,提送本公会理事会重新讨论。

本公会理事会决议维持原处分者,受处分人不得再行申覆。

第12条 本公会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纪律委员会提报本公会理事会予以奖励或表扬:

一、建立期货市场制度,具有显著绩效者。

二、对发展期货市场或执行期货业务研究发展具有创意,经采行者。

三、举发市场不法违规事项,经查明属实者。

四、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作,适时消弭重大变故或意外事件者。

五、为维护同业之共同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六、其它有足资表扬之事迹者。

第13条 本公约经理事会议通过并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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