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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教育电视台站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6 生效日期: 1994-07-16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电视教育是国际上通用的远距离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发展电视教育,也符合我国国情。在国务院的直接指导下,经过8年多的艰苦努力,我国的电视教育已在全国初步形成了网络,为我国的教育事业,特别是为促进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培训中小学师资作出了成绩,在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及为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等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效益。但是,各地发展还不平衡,覆盖面不够大,教学节目质量亟待提高,教育台站的建设与管理需进一步加强。为了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发展电视教育,加强教育电视台站的建设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教育系统用于接收国内教育节目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后,由教育部门自行管理”。据此,凡需设置用于接收国内电视教育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初审后,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该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属于非盈利的教学设施,除按规定交纳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的工本费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管理费用和其他服务费用。

  二、为了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提出的发展卫星电视教育的目标,应大力推进各级教育电视台的建设,特别是加速以省和大中城市教育电视台为骨干的地方教育电视网络建设。

  三、要继续认真贯彻1989年国家教委颁发的3号令《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教育电视台站是教育专业台站,是教育与教学设施,主要任务是要为各类教育、教学服务,各地教育电视台站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四、凡是经过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并按批准参数设立的教育电视台的频道,应受到保护,不得干扰。如出现干扰教育电视台频道的情况,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商请无线电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五、各级教育电视台必须坚持为教育和教学服务的办台宗旨,各地教育电视台要认真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的教育新闻节目和国家教委要求转播的其他节目(每天一般不得少于6小时)。省、地(市)教育电视台还应努力办好为当地服务的教育与教学节目,可以采、编、播出地方教育新闻节目;制作、播出生动活泼的德育、美育特别是爱国主义教育节目。

  六、教育电视台要有稳定的事业经费来源,以保证教育电视台业务的正常开展。教育电视台的事业经费要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或教育部门的预算。

  七、各级教育电视台除转播上级教育电视台和播出本台自制节目外,播出的其他教育节目要遵守著作权法和有关公约。

  八、各级教育电视台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除转播上级教育电视台的节目外,凡需播出的其他节目都应经过严格审查。教育新闻节目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查。各级教育电视台不能播出非教育新闻,更不得搞有偿新闻;不得播出非教学任务和教育目的的节目,更不能搞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节目;不得播出假冒伪劣商品广告。严禁从文化音像市场(录像放像单位或租赁点)租赁文艺节目在教育电视台公开播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教育电视台站要经常检查指导,凡有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教委的其他有关规定的台站要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限期整顿,直至停播。对责任者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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