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人三字第0930061533号
一、本要点依公务人员品德修养及工作潜能激励办法第九条订定之。
二、本要点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聘用及依原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人员为适用对象,教育行政人员及公营事业人员准用之。
三、各机关现职人员品行优良,上年内在本机关有下列各款事迹之一者,得保荐为模范公务人员: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者。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足为模范者。
(三)行为及工作上有优良表现,服务态度优良者。
(四)对经办业务,能针对时弊,提出革新措施,经采行确具有成效者。
(五)对上级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难,圆满达成任务者。
(六)办理为民服务业务,工作绩效特优且服务态度良好,有具体事迹者。
(七)其它特殊优良事迹,足为公务人员表率者。
四、各机关现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保荐为模范公务人员:
(一)最近三年内曾受刑事处分、惩戒处分或平时考核受申诫以上之处分者。
(二)最近三年内考绩曾列乙等以下者。
五、模范公务人员之选拔每年以十名为限,由各机关本宁缺勿滥原则普遍遴选,送由各一级机关考绩委员会评审,其总人数(含附属机关)未满一百人者保荐一人,一百人以上得保荐二人(最近三年曾奉核定为模范公务人员者不得保荐)。
六、各保荐机关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保荐模范公务人员事迹表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及左证数据陈报本府评审。
七、各保荐机关对所保荐人员在未奉核定前,如发现有不良事迹或重大过失时,应函报本府撤销其保荐。
八、获选之模范公务人员,将公开表扬颁给奖状乙帧及奖金新台币五万元,并给公假五天。
九、各机关对获选为模范公务人员者,得免经升迁考核优先升任。
十、获选为模范公务人员者,事后如发现有不实之情事,应注销其获选资格,并追缴其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