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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询被检查对象存款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3-06 生效日期: 1991-03-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1]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总行银发[1990] 176号文《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查询被检查对象存款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于军队各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军队各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已经立案查处的重大经济案件,如确需查核和暂停支付被检查对象(个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重要存款,必须经军队团以上(含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 359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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