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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5 生效日期: 2005-08-05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海府办[2005]229号

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火灾形势十分严峻。据统计,上半年共发生火灾501起,死9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4118034元。与上年同期相比,起数上升119.7%,死亡人数增加9人,受伤人数增加7人,直接经济损失是去年同期的19倍。针对严峻的火灾形势,全市开展了几次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共检查单位1587家,发现火灾隐患1134处,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55份,已整改892处。为了及时有效地消除火灾隐患,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作用,建立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单位存在逾期不整改的一般火灾隐患和经论证认定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将该单位火灾隐患情况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在获知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后应立即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如仍拒绝整改火灾隐患,应依法采取取缔(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措施,督促其按时整改火灾隐患。各职能部门要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及行政执法的情况及时复函相应的公安消防机构。

  二、市政府将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各职能部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履行督促单位整改或对存在火灾隐患不采取相应行政执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时整改火灾隐患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行问责。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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