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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严肃查处利用小报传播虚假、荒诞信息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6-30 生效日期: 1990-06-30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江西省靖安县和其他一些地区不断发现一些“信息专业户”和“信息机构”用“致富服务”、“科技咨询”的名义,以小报的形式大量传播虚假信息,有的甚至大量刊登荒诞内容,如某小报在“实用技术资料转让”的栏目下大量刊登“使夫妻相爱神术”、“鸡变鹦鹉”、“随心变化美人法”、“魂魄暂归天”等荒诞离奇的所谓“致富信息”。用收资料费的办法,骗取钱财,毒害群众,这类活动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严肃查处。
  按现行政策,报纸应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主办,并由其上一级权威的部门主管,个人或同仁均不得创办报纸。这类小报,个别的虽持有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的“内部报刊准印证”,但既无主管部门,又无主办单位;有的则利用一次性准印证从形式上伪装成合法报纸,连续出版;更多的则是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非法出版物。
  为严肃查处这类小报,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现通知如下:
  一、接此通知后,各地新闻出版局应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科技等部门,对此类非法小报进行一次清理。凡未领取“报刊登记证”,或只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一次性非出版物准印证”,却在社会流行的信息小报,应立即收缴。凡内容淫秽、迷信、荒诞,编造虚假信息的小报或其他印刷品,无论其是否有合法手续也应收缴。收缴后的小报应立即化浆销毁,防止扩散。对编造传播淫秽内容,或借传播假信息行骗者应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二、按照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下发的《关于压缩整顿内部报刊的通知》的要求,彻底清理整顿内部报刊,对那些虽领有“内部报刊准印证”,但实际上既无主管部门,又无主办单位的所谓信息小报,应坚决压缩掉;今后,内部报刊准印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发放,其他部门不得审批内部报刊和发放内部报刊准印证。

  三、内部报刊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连续出版物,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中的规定,此类报刊不得进行广告经营活动和在其他地方为自己做宣传广告,对违反者应配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四、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审批发放一次性非正式出版物准印证时,要按照《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严格审查印刷品内容,凡属此类所谓的信息“资料”,一律不予批准。

  五、各地印刷厂在承印非正式出版物印件时,要严格验证制度,对无证或证件不全者应一律拒印,如在印制过程中发现有属此类虚假荒诞内容时,应及时停印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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