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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师资培育之大学发展卓越师资培育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9 生效日期: 2004-05-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中(二)字第093006234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30062343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并自同年五月十九日生效(原名称:教育部补助师资培育机构发展卓越师培育作业要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协助各师资培育之大学发展卓越师资培育,以充实优秀师资来源,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

(一)各师资培育之大学。

(二)本补助对象限当学年度已开设教育学程或招生者,下学年度始设教育学程或招生者,不予补助。

三、补助范围:

(一)计算机软件、硬设备及网络设施改善。

(二)教学图书媒体资料充实。

(三)各项教学仪器设备更新。

(四)教学环境设施改善。

(五)教学网站之建置更新。

(六)其它与发展卓越师资培育相关之设备经费支出。

四、补助基准:

(一)基本补助(以总补助经费百分之六十核算):

1.基本基数:各学校基本基数为十。

2.教育学程数:各校现有学程数乘以二核计增加基数。

3.班级数:三班以下者增加基数四,超过三班者每增一班增加基数○?五(小数四舍五入)。

(二)奖励性补助(以总补助经费百分之四十核算):

1.积极配合九年一贯课程之政策开设教师在职进修领域教学学分班及教师在职进修专长增能学分班,其上年度二种班次合计开设九班以上者,增加基数四;合计开设四班至八班者,增加基数三;开设一班至三班者,增加基数二;规划开班报部在案但招生未能成班者,增加基数一。

2.除前开二种教师在职进修学分班次外,上年度办理教师在职进修活动有具体成效者,增加基数一至三,本年度拟定规划办理教师在职进修各项活动措施提出分项计画申请表者,增加基数一至三。

3.最近一次教育学程评鉴结果,列特优者增加基数八,列优者增加基数四,列良者增加基数二,列可(或待改进)者不增加基数,列差者减少基数二。

4.上年度补助经费执行成效,各校请款作业及核销(结)作业应分别核计,依限办理者,增加基数二,逾期十天内者不增减,逾期十一天至二十九天者减少基数一,逾期三十天以上者减少基数二。

5.规划有创意教学及数字学习相关课程或提升师资培育相关计画经本部审查通过在案者,增加基数二。

(三)基本补助款及奖励性补助款之基数采分别计算,经核计后所得基本补助款额度及奖励性补助款额度之总和方为各校所获补助经费额度。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由各师资培育之大学依各校发展卓越师资培育(包括师资职前教育课程、教育实习辅导、教师终身进修与地方教育辅导等)所需之教学设施,核实填报资本设备补助分项计画及分项计画经费申请表(如附件一),列明优先级,并同配合九年一贯课程各项活动办理成效汇整表及办理情形规划表(如附件二及附件三,各校得视办理情形自行决定是否提报,未提报者则不列入奖助款之基数计算)于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备文报本部审核。

(二)欲增加本要点第四之(二)之5点所列补助基数者,应提供课程大纲(含开设系所、授课师资及对象、课程规划内容等)或计画书

(含细节说明及本部核定函影本)乙份。

(三)各校所报经费补助案,本部于每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完成书面审查,核定补助经费额度,通函各校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后续采购作业。

六、请款及核销程序:

(一)补助经费经核定后,各校应依政府采购法完成各项招标采购作业,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检附相关招标采购纪录、合约书、采购项目明细表及等额领款收据报本部请款。

(二)本案执行完毕后,应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报本部结案,核结程序如下:

1.实施校务基金之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属部分补助(自筹部分经费)者,请检送收支结算表报本部,相关支出凭证及验收纪录应自行留存学校,以备供审计部查核。

2.私立大学如系全额补助者,应检附各项原始支凭证及验收纪录,汇整报本部核销。

3.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应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可至网址://www.edu.tw/EDU_WEB/EDU_MGT/ACCOUNTING/EDU9460001/a03/A3-00.htm?FILEID=82370

open下载前开要点)。

七、补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购置发展卓越师资培育所需之各项仪器设备,并粘贴本部师资培育项目补助设备卷标,注明设备编号及补助年度,列册纳入校产管理,有不实者,补助款应予以追缴。

(二)本部将配合本年度教育学程访评,就本补助案实际执行情形进行实地访视,其执行绩效考评,将列入下年度补助经费之参考指针。

(三)各校应于办理完毕后,将补助经费实施成果报告并同收支结算表报本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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