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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26 生效日期: 1990-06-2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改进和加强边境通行证的签发管理工作,现决定启用一九八九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版边境通行证,于今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一九八四年版证件十月一日后不再签发,原证件的有效期最长只能签到今年年底截止。

  二、凡年满十六周岁的内地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或者边境居民前往外省、区的边境管理区,均需持有所在单位(相当于县、团级的保卫或行政机关)或当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并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分局)或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广东的宝安、东莞、中山、斗门县(市)由授权的公安派出所)审核签发。各级签证部门要加强责任心,认真审查申请人员的证明信和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注意识别伪造的证明信和证件,发现疑点一定要当面核对,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边境通行证内潜外逃,进行犯罪活动。

  三、在新版边境通行证的发证机关和骑缝处应盖签证机关或边境通行证专用章(为红色),贴相片处盖边境通行证专用章钢印。边境通行证应使用黑墨水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否则为无效证件。

  四、边境通行证有效日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故不能如期前往或者需要逾期逗留边境管理区的,可到原发证机关或目的地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日期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并加盖钢印,延期只办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公务人员,证件有效期可签至一年,期满不再延期。有效日期用中文大写字填写。

  五、停止签发团体证件。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与其家人或监护人偕行,偕行最多不超过二人,必须经签证机关批准,在证件备注栏签注并盖钢印。

  六、边境通行证暗记和代号按绝密级管理,证件按机密级管理。证件的签发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发现证件丢失或伪造,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向上级报告,根据情况严肃处理。

  七、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边境通行证具体签发管理的规定,有计划地组织业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职人员素质,注意总结经验。

  八、全国边境管理区范围与一九八三年公布的状况有了较大变化,根据各边境省、区人民政府的调整意见,现重新印发,请各证件签发管理机关照此办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边境通行证的签发管理工作的经验和问题,每年写出专题报告,于下一年的一月二十日前报部。

附件:一、全国边境管理区范围(略)
  二、边境通行证签证地编号(略)
  三、边境通行证的暗记(发有关业务部门)(略)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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