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53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530-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南市立文化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本中心业务并受文化局之指导、监督及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视觉艺术课:掌理搜集、整理、保存美术文物及展览等事项。
二表演艺术课:掌理音乐、戏剧、舞蹈等演艺活动规划与执行;并搜集、整理、保存各项音乐等艺术图书资料及演艺活动行销与服务。
三艺文推广课:掌理研究、推广、讲座、辅导、宣传、编印文学书刊及办理有关社区基层文化活动、文化季等事项。
四行政课:掌理文书、庶务、营缮、出纳、财产管理、警卫、厅馆管理维修及其它不属于各课事项。
第4条 本中心置秘书、课长、课员、助理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由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由本府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中心为推展文化活动及支持社会教育活动,得结合地方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及热心社会教育文化事业人士,组成各种委员会,均为给职;并运作志愿服务人员。
第9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拟定,报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10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