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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1 生效日期: 1996-08-1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函(1996)64号
国函(1996)6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的请示》(黑政发(1996)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松花江地区与哈尔滨市合并,组建新的哈尔滨市。
  二、新的哈尔滨市辖原哈尔滨市的呼兰县、方正县、宾县、依兰县和道里区、南岗区、动力区、平房区、香坊区、太平区、道外区,原松花江地区的延寿县、木兰县、巴彦县、通河县。原哈尔滨市代管的阿城市和原松花江地区的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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