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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2-07 生效日期: 1991-02-07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近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纷纷反映,中小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名目繁多、次数频繁、内容芜杂,严重地干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冲击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重了教师、学生的负担。有的名为竞赛,实则变相赚钱,牟取暴利;有的竞赛导向错误,误人子弟。为使各类竞赛活动健康发展,以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本着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有利于促进教育教学工作,不加重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的工作负担,不加重学生负担的精神,适当地安排本地区和本校的竞赛活动。
  所有竞赛活动,均需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所有竞赛活动均应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严厉禁止用高额奖金或高档商品引诱、腐蚀儿童少年的错误做法。
  二、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主办跨省市或全国性的有中小学生参加的各类竞赛,凡未经过国家教委批准,其参赛者和辅导教师的成绩,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予承认,不作为奖励、升学、评职、晋级的依据。1988年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全国科协、国家体委、全国妇联等五家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关于组织中学学生参加学科科技竞赛及征文等活动的规定》仍然有效。各地举办省、市级竞赛须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对国家教委主办或署名的竞赛活动,可视各地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对无国家教委署名的跨省市的竞赛活动,可不参加。对以各种形式强迫参赛的,可予以拒绝。对盗用国家教委名义举办竞赛的,要严加追究查处。对利用竞赛进行诈骗、牟取暴利或进行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后果的,要予以揭露并依法制裁。
  四、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本通知精神,对本地竞赛活动作一次检查,并结合实际情况,拟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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